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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安全装置缺失,且短接其电气回路,日立电梯广州分公司被罚5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21 11:39:56 浏览量:832

2022年1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做出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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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71309M
负责人:彭东斌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38号B2栋
经营范围:电梯安装工程服务;电梯维修;机械配件批发;机械配件零售;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2021年9月28日,我局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的过程中涉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月10日,当事人与广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负责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B座的日立电梯(型号:UAX注册代码:315004401062006070006)进行日常维护保养。2021年9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实施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检验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电器安全装置缺失,且短接其电气回路。上述情况系当事人维保组于2021年9月27日维保该电梯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所造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2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2]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的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造成电器安全装置缺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